已实施
2008年4月8日,北京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于已购经适房再上市,执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对于新房而言,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3份
户口簿:
原件 复印件3份
收入证明:
家庭收入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
现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
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出具证明
婚姻证明:
已婚家庭成员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核定表:
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其他材料:
1、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2、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3、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4、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5、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6、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申请:
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点击查看申请详情
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初审意见。
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予以备案。
1. 1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227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4万元及以下;
2. 2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36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27万元及以下;
3. 3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453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及以下;
4. 4人家庭成员,年收入在529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5万元及以下;
5. 5人及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在60000元及以下;人均住房面积在10㎡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48万元及以下。